(2013)涡刑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曹文绿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绿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35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文绿,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住安徽省涡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23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3年3月1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乐从派出所抓获,2013年3月27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涡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文绿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广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文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9日12时许,在涡阳县城关街道客运汽车站院内,被告人曹文绿与被害人王某1因发车时间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曹文绿用拳将王某1右眼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1的伤情为轻伤。另查明:案发后,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被告人曹文绿赔偿被害人王某130000元,被害人王某1对被告人曹文绿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文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户籍证明、协议书、撤诉书、收条,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人王某2、王某3、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曹文绿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文绿故意损害他人��体健康,并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曹文绿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文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张会风审判员 李苏军审判员 武 磊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雨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