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14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少军与李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少军;李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485号原告李少军。被告李芸。案由:返还原物纠纷。原告诉称:被告对原告从来没有过有夫妻感情,婚后长期分居,因婚前索要首饰、礼金等财物导致原告及家人生活困难,原告去被告家理论,双方言语不和,发生肢体冲突,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婚前向本人和家人索要的礼金2万元和三金首饰;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芸退还原告李少军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各一件。二、双方其它再无争议。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少军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程军凯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亚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