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舟岱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伯年与岱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伯年,岱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舟岱行初字第5号原告王伯年。被告岱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光明。原告王伯年诉被告岱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就该事宜达成和解,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伯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力奋审 判 员 董跃国人民陪审员 虞惠儿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余金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