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东莞鼎浩鞋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步坤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鼎浩鞋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步坤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270号原告:东莞鼎浩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德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明香、张翔,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步坤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中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鼎浩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步坤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东莞鼎浩鞋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东莞鼎浩鞋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鼎浩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元由原告东莞鼎浩鞋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威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裕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