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刘洪星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星,周俊芳,赵淑,刘佳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112号申请执行人刘洪星,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周俊芳,农村居民。被执行人赵淑,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刘佳琪,农村居民,(系赵淑之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洪星、周俊芳与被执行人赵淑、刘佳琪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1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李卫东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海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