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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刘洪星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星,周俊芳,赵淑,刘佳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112号申请执行人刘洪星,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周俊芳,农村居民。被执行人赵淑,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刘佳琪,农村居民,(系赵淑之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洪星、周俊芳与被执行人赵淑、刘佳琪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1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李卫东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海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