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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法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姜永湖、姜宝昌申请执行张永波、卢佩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永湖,姜宝昌,张永波,卢佩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姜永湖,男,48岁。申请执行人姜宝昌,男,52岁。被执行人张永波,男,45岁。被执行人卢佩金,男,47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1)富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姜永湖、姜宝昌申请执行张永波、卢佩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3)富法执字第380号案件的本次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成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尚进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