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法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姜永湖、姜宝昌申请执行张永波、卢佩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永湖,姜宝昌,张永波,卢佩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姜永湖,男,48岁。申请执行人姜宝昌,男,52岁。被执行人张永波,男,45岁。被执行人卢佩金,男,47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1)富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姜永湖、姜宝昌申请执行张永波、卢佩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3)富法执字第380号案件的本次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成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尚进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