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邻水民初字第39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江国诉被告张金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国,张金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3931号原告王江国,男,汉族。被告张金尾,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江国诉被告张金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江国于二○一三年八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江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江国负担。审判员  吴小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