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桂小健与武汉威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小健,武汉威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011号原告:桂小健,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洪山区桂建建建筑租赁站业主,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代理人:郭强,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威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常码头428号。法定代表人:何春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宇文,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桂小健与被告武汉威泰建设集团有限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桂小健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小健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小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12元,由原告桂小健负担。审 判 长 瞿汉春审 判 员 向 真人民审判员 陈连银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紫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