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一初字第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1093号原告:王某,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黄言忠,舒城县柏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韦政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