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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一初字第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1093号原告:王某,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黄言忠,舒城县柏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韦政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