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广州市粤良物业有限公司与陈瑶,曾永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粤良物业有限公司,陈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868号原告广州市粤良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注册号:440105000219028。法定代表人梁淑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芸,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嘉欣,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瑶,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3421。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粤良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8月5日依法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但原告在收到本院通知7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玲玲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幼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