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吴埭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沈力伟与湖州中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力伟,湖州中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埭民初字第295号原告:沈力伟。委托代理人:瞿丹鸣。委托代理人:林淡秋。被告:湖州中奥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金剑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力伟与被告湖州中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力伟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力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力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480元,减半收取42240元,由原告沈力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佳慧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