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民初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1751号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2013)魏民初字第1751号原告张某某,女,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魏县。被告王某某,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建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强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