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韦育、韦金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育,韦金瑜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南刑初字第32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育,曾用名:韦旭,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韦金瑜,曾用名:韦金鱼,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南检刑诉(2013)348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育、韦金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尚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育、韦金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韦育、韦金瑜在柳州市柳南区飞鹅路美丽湾大酒店入住1425号房。2013年5月13日0时30分许,韦育、韦金瑜向韦××(已判刑)购买毒品冰毒后,容留覃××、农××、韦××、韦××(以上四人另案处理)在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后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韦育、韦金瑜和覃××、农××、韦××、韦××的尿液中甲基安非他明检验均呈阳性。本院另查明:被告人韦育、韦金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韦金瑜带公安人员在柳州市潭中中路8号华泰大厦龙海宾馆楼下将贩卖毒品的罪犯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韦育、韦金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破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地点辩认笔录及照片、美丽湾大酒店入住及押金凭证、吸毒人员覃××和农××等人的证言、证人甘××和覃××的证言、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尿液样本采集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被告人韦金瑜立功的材料、韦××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韦育、韦金��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育、韦金瑜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育、韦金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育、韦金瑜共同提供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作用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韦金瑜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韦育、韦金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13年11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韦金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13年10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于 饶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涂晓艳附录:本判决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