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009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与被告贾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贾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0942号原告苏某,女,1979年2月8日生,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贾某某,男,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贾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50元。审 判 长 闫繁荣代理审判员 黄延梅人民陪审员 白 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