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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009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与被告贾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贾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0942号原告苏某,女,1979年2月8日生,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贾某某,男,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贾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50元。审 判 长  闫繁荣代理审判员  黄延梅人民陪审员  白 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