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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陵民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某与于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陵民初字第724号原告高某,女,1984年5月出生,汉族,住陵县。被告于某,男,1984年6月出生,汉族,住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陈立军审判员  孟祥军陪审员  王金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候殿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