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华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初字第00266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农民,住镇坪县钟宝镇。委托代理人汪林,陕西康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某,男,汉族,农民,住平利县广佛镇。原告李某与被告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农历2006年腊月十四,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2007年3月9日二人就在平利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因原告和被告草率结婚,婚前没有深入了解,婚后,原告就发现被告不务正业,不安心上班,整天打牌赌博,致使二人生活困难,原告多次劝解,被告不听,并和原告争吵,并为此打骂原告,农历2009年正月初,又因打牌的事情,原、被告二人发生打架,原告回娘家后被告一个电话也没有打,被告的所作所为致使二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二人自2009年五一假期起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原告李某提供了以下证据:1、平利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拟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婚姻关系;2、证人王文某、苏海某证言,拟证实原、被告二人因感情不和,自农历2009年正月起二人就分居生活;被告华某辩称,被告和原告经人介绍后不到两个月就结婚属实,但是二人结婚后即在山西共同打工生活了两年多,感情很好。被告也没有打牌赌博的恶习,被告与原告自2009年五一假期就分居生活至今属实,但是二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华某提供了证人华某某的当庭证言,拟证实原、被告二人婚后初期至2009年一直都在山西打工,二人感情很好。经当庭举证、质证,原告提供的第一组证据被告未提出异议,且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特征,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提供的第二组证据,因其内容与原、被告当庭自认事实不符,且证人不符合“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而未出庭作证,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审核,故对该证据本院亦不予采信。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因原、被告双方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2月1日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3月9日在平利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二人婚后一同在山西打工生活,2009年五一假期后,原、被告即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已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已建立较好的夫妻感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其应向本院提供能够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诉讼主张。故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安楠代理审判员 周开义人民陪审员 杨春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婷第页第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