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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姑苏少民初字第03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原告江道丽与被告袁开平离婚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姑苏少民初字第0388号原告江某某,汉族,1975年3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沈洁,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某,汉族,1972年7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审判员  姜宁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