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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民终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衢州世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叶月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衢州世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叶月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民终字第4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世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青凤。委托代理人:金威。委托代理人:周海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月英。上诉人衢州世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叶月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3)衢龙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衢州世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叶月英经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当场履行完毕。上诉人衢州世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衢州世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衢州世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衢州世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骆忠新代理审判员  吕秋红代理审判员  郑一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其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