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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18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芮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1805号原告:芮某,男,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林志成,无为县石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女,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芮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芮某负担。审判员  任士贵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