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文辉与被执行人盛志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辉,盛志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民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马文辉,男,汉族,l963年8月出生,不识字,农民,住高台县。被执行人盛志宏,男,汉族,1969年10出生,大专文化,教师,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马文辉与被执行人盛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13)高民初字第529号民事调解书结案,确定被告盛志宏返还马文辉借款7000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盛志宏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盛志宏在甘肃高台农村合作银行的账户6210610003300136962以冻结,请暂停支付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玉雷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瑞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