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涉外仲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孙永忠与王晓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涉外仲字第118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孙永忠。委托代理人:杨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王晓清。委托代理人:任忠孙,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民,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孙永忠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仲裁委)(2013)深仲裁字第322号(以下简称322号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孙永忠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孙永忠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孙永忠不服(2013)深仲裁字第322号裁决书,申请法院依法撤销。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16日,孙永忠与王晓清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孙永忠向王晓清借款210,000元,期限30日,利息4,515元,如未按期还款,违约金以每日千分之五计算支付,等。2012年11月15日孙永忠再次与王晓清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再借100,000元,期限30日,利息2,150元,如未按期还款,违约金以每日千分之五计算支付,等。孙永忠未依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王晓清向仲裁委提申请。孙永忠对违约金以每日万分之九计算的裁决不服。孙永忠与王晓清之间是典型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实质上是借款的利率,借款利率不应高于法律规定的万分之五,请法院支持孙永忠的诉求。王晓清口头答辩称:1、裁决书裁定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九的标准不仅是低于合同约定的标准,而且也低于孙永忠在仲裁答辩时同意的标准,孙永忠答辩时的标准为每日千分之一点四,即万分之十四,所以王晓清认为在标准问题上不存在问题。2、孙永忠主张的撤销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院查明:深圳仲裁委根据王晓清与孙永忠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王晓清提出的仲裁申请,于2013年1月21日受理了王晓清就其与孙永忠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所提出的仲裁申请(深仲受字(2013)第185号)。王晓清预交了仲裁费。本案的审理程序适用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3年4月15日仲裁庭裁决:一、孙永忠向王晓清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315,787元以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其中,第一笔借款的违约金应以人民币213,92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九的标准自2012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第二笔借款的违约金一次以人民币101,86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九的标准自2012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二、孙永忠向王晓清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2,000元。三、本案仲裁费17,731元由孙永忠承担,由孙永忠向王晓清迳付。本院认为:本案仲裁裁决为国内仲裁裁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孙永忠主张仲裁庭裁决逾期还款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九计算超过民间借贷的标准,仲裁裁决应予撤销。本院认为,仲裁庭对仲裁案件实体进行裁决属于行使仲裁权的范围,孙永忠主张仲裁庭适用法律错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孙永忠在本院审查期间又主张仲裁员枉法裁决,但仅是根据仲裁庭裁决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标准与其主张不同所作的主观推测,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孙永忠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322号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孙永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 明 演审判员 朱 萍审判员 梁 乐 乐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雪琳(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