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合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列生与合水县水土保持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列生,合水县水土保持局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合民初字第325号原告张列生,男,甘肃省合水县人。委托代理人司小龙,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水县水土保持局(以下简称水保局)。法定代表人贺保安,局长。委托代理人石道杰,水保局副局长。张列生与水保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列生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水保局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列生诉称:2000年至2001年,原告由水保局指派到何家畔乡、西华池镇、板桥乡实施机修梯田,完成梯田1170.16亩,应得推地款304241.60元,止2009年水保局共支付172187.60元,下欠132054元至今未付。请求判令水保局给付拖欠推地款132054元及利息。被告水保局辩称:张列生推地属实,完成梯田1170.16亩,应得推地款304241.60元,水保局应支付140823.60元,何家畔乡政府应支付163418元,水保局已给张列生超付31364元,故下欠部分应由何家畔乡政府负责偿还。经审理查明:1999年,合水县实施全国生态环境建设项目。2000年至2001年,经水保局同意,张列生自备机械先后在何家畔乡、西华池镇、板桥乡完成机修梯田1170.16亩,共计工程款304241.60元。截止2009年,水保局支付张列生推地款172187.60元,余款至今未付。张列生因索要欠款多次上访,2004年12月29日,县政府对此召开县长办公会,决定:1、何家畔乡政府认账;2何家畔乡2005年春节前付张列生5000元,其余下欠款项五年内分年度付清。后何家畔乡政府未履行。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1、原、被告的陈述;2、张列生贷款证明和利息证明各1份;3、水保局提供的合水保发(2010)03号文件复印件1份;4、何家畔乡政府证明1份;5、左永强、王振乾、杜全峰、张维、贺保安的调查笔录各1份。本院认为:张列生和水保局的承揽合同真实有效,水保局应履行给付机修梯田资金的义务,但在2004年12月29日召开的县长办公会决定该款由何家畔乡政府支付、五年内付清。该决定对张列生及相关单位均有约束力,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已发生变更。故张列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列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40元,由张列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海娟审判员  罗克林审判员  石小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忆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