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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民初字第3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葛金强与徐文四、周口市远大集团顺通货运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金强,徐文四,周口市远大集团顺通货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3114号原告葛金强。委托代理人葛爱军。被告徐文四。被告周口市远大集团顺通货运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葛金强诉被告徐文四、周口市远大集团顺通货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葛金强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文四、周口市远大集团顺通货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金强撤回对被告徐文四、周口市远大集团顺通货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葛金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志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彬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