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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民初字第21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2199号原告李某某,男,196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泸县牛滩镇。委托代理人刘国荣,泸县牛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某,女,1963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泸县牛滩镇。委托代理人左良成,四川九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谢蓉适用简易程序,于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国荣、被告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左良成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 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航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