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翔执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春莲、辛海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267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玉明,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李春莲,女,农民。被执行人辛海宁,男,农民。本院执行的(2013)凤翔民督字第00011号申请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的被申请人李春莲、辛海宁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被执行人李春莲、辛海宁支付借款33916.9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春莲、辛海宁已履借款30916.97,对下欠借款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定如下: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的(2013)凤翔民督字第00011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五堂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师海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