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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万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仑刑初字第757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4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3)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23日晚,被告人万某在宁波市大榭开发区西岙王家15号其租住的暂住房内,容留刘某、肖某、安某、夏某甲、易某、程某、张某、李某、夏某乙以水瓶过滤、锡纸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2013年4月23日,被告人万某、吸毒人员刘某、肖某、安某等人的尿样经甲基安非他明试剂(胶体金法)进行检测,结果均呈阳性。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等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某提供场所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现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被告人万某辩称,当晚张某不在现场,其和李某都没有吸毒,其仅看到刘某、肖某和夏某乙三人在其房间里吸毒。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3日晚,被告人万某在其租住的宁波市大榭开发区西岙村王家15号暂住房内,容留刘某、肖某、安某、夏某甲、易某、程某、张某、李某、夏某乙吸食毒品冰毒,后被告人万某及上述其他九人在宁波市大榭开发区西岙村王家13号暂住房内被民警抓获。经试剂检测,被告人万某与刘某、肖某、安某、夏某甲、易某、程某、张某、李某、夏某乙共十人的新鲜尿样检测结果均呈阳性。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万某在侦查阶段的前两次供述:证明2013年4月23日晚,其过生日,和安某、张某、夏某乙、夏某甲等人在大榭西岙“聚湘楼”吃饭。当时其酒喝多了,就先回自己租住的大榭西岙王家15号暂住房。后来,刘某到其住处,称朋友们想一起吸冰毒。其出于面子就答应刘某让朋友到其房间里吸毒。半小时后,刘某拿了一包冰毒进来,“周平”拿了一套吸毒用的水瓶吸管等工具进来,随后一起吃饭的朋友们也陆续来了。大家就在其房间里吸毒,当时房间里有刘某、安某、李某、张某、夏某乙、夏某甲、易某、肖某、程某,他们和其都吸了冰毒,大概吸了一小时左右才结束。吸完后,大家一起来到对面的平房里吃生日蛋糕,晚上21时30分许,其等人就被民警抓获了。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其将宁波市大榭开发区西岙王家15号房子出租给万某的事实。3.证人肖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2013年4月23日,其受万某邀请,和夏某乙、夏某甲、张某、易某等朋友一起在大榭“聚湘楼”饭店吃饭,当时大家喝了很多酒。吃完饭,其和夏某乙等人到大榭西岙王家15号万某的暂住房,看到有人围着吸毒,其和夏某乙就一起吸了几口。后来其等人又到另一间平房里吃生日蛋糕,之后就被民警抓获。4.证人安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2013年4月23日,其朋友万某过生日,请其和十几个朋友一起到“聚湘楼”餐馆吃饭。吃完饭,其到大榭西岙王家15号万某的暂住房,看到夏某甲、刘某、易某、李某在该房间里用锡纸和矿泉水瓶吸食冰毒,其也过去吸了几口。吸完后,其等人到对面平房里吃生日蛋糕,后被民警抓获。5.证人夏某甲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2013年4月23日,其老乡万某过生日,一帮老乡十多个人一起到大榭西岙“聚湘园”吃饭。吃完饭,大家都说去万某家里玩玩。于是其就到大榭西岙王家15号万某的暂住房,看到万某、刘某、夏某乙、李某正在房间里吸食冰毒,其也上前吸了几口。后来一起吃晚饭的肖某、易某、张某、安某、程某也来了,他们也轮流吸了冰毒。吸完后,其等人到对面13号平房里吃生日蛋糕,后被民警抓获。6.证人易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2013年4月23日晚,其和万某等人在大榭“聚湘楼”吃完饭,就到了大榭西岙万某家里,其看到房间的桌上摆着水瓶吸管,其知道那是吸毒用的。当时“小夏”和“肖姐”叫其一起吸,其就和他们一起吸了几口。没过多久,其和万某到隔壁王家13号吃生日蛋糕,后被民警抓获。7.证人程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2013年4月23日,其到大榭西岙“聚湘楼”二楼包厢参加朋友万某的生日宴会。吃完饭,其又去了西岙村15号万某住的地方,看到有人在吸食冰毒,其就过去吸了几口,当时在房间里的人应该都轮流吸了,大约10个人左右。吸完后,其等人到另一间平房里吃蛋糕,后被民警抓获。8.证人张某的证言:2013年4月23日,其朋友“小万”过生日,其就和几个老乡一起到大榭西岙“聚湘楼”餐馆赴宴,吃完饭,其等人到大榭西岙王家15号“小万”租住的房间里,大家轮流吸食了几口冰毒,其当时喝了酒,具体还有谁吸记不清了。吸完后,其其到13号房间里吃蛋糕,后被民警抓获。9.证人李某的证言:2013年4月23日,其到大榭“聚湘楼”吃饭,包厢里大概有10多个人。吃完饭,其就和他们一起到了离饭店不远的一间平房,看见有几个人正在房间里吸毒,于是其也上去吸了几口。吸完后,其和一起吃饭的几个人到了隔壁房子里吃生日蛋糕,后被民警抓获。10.证人夏某乙的证言:2013年4月23日,其和夏某甲、刘萍、易某、张某等人在大榭“聚湘楼”给“小万”过生日。吃完饭,其等人一起到了后面一个平房,具体谁家其不清楚。有人拿出毒品,说吸了可以解酒,于是其就吸了几口。因为其酒喝多了,没注意看其他人。吸完后其就躺在床上,过了段时间,其等人一起到对面的一间平房里吃生日蛋糕,后被民警抓获。11.证人刘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2013年4月23日晚,其等人到大榭“聚湘楼”酒店给万某过生日。吃完饭,大家吵着喝多了想吸食冰毒醒醒酒。于是其就打电话给“小勇”,让他送一包冰毒。大约过了30分钟,“小勇”在酒店斜对面的路边把一包冰毒交给其,其当场给了“小勇”500元。然后其就到了大榭西岙村15号万某的住处,拿出冰毒,万某就从房间里拿出锡纸和插有吸管的矿泉水瓶,然后一起吃饭的人也来了,大家轮流吸食了冰毒。在场和其一起吸食毒品的还有李某、易某、安某、万某等共10人,7女3男。吸完后,其等人又到13号平房里吃生日蛋糕,后被民警抓获。12.吸毒地点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万某及吸毒人员夏某乙、易某、李某、程某、张某、肖某、安某、夏某甲、刘某辨认出宁波市大榭开发区西岙村王家15号暂住房就是当晚其等人吸毒的地点。13.检查笔录、抓获经过陈述笔录:证明2013年4月23日21时许,民警对宁波市大榭开发区西岙村王家13号进行检查,抓获涉嫌吸毒的万某、夏某乙、易某、李某、程某、张某、肖某、安某、夏某甲、刘某的事实。14.现场检测报告书及试剂照片:证明被告人万某和夏某乙、李某、程某、张某、肖某、安某、夏某甲、刘某、易某的尿样检测结果呈阳性的事实。15.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刘某、夏某甲、安某、肖某、万某、张某、程某、易某、夏某乙、李某因于2013年4月23日晚在宁波大榭开发区西岙村王家15号吸食冰毒而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处罚的事实。16.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万某和证人刘某等人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某本人吸食毒品与否,并不影响对其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的定性。关于被告人万某提出的当晚张某不在现场及李某没有吸毒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万某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尚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4年7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 杰人民陪审员  袁素月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蓓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