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北海市合浦县人民法院(2013)合执字第2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XX商贸有限公司,张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XX商贸有限公司,现住南宁市XX大道X号。法定代表人:张X勇,经理。被执行人:张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XX市XX区XX镇X村*组。申请执行人南宁市XX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合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和房地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合执字第29号案予以结案。本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执行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作出的(2010)合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胜伟审 判 员 王礼兴代理审判员 莫武翊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自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