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民二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与邵珠林、韩翠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邵珠林,韩翠勤,李夫桂,程艳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二初字第003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负责人:张永杰,职务:行长。住所地:利辛县向阳路63号。委托代理人:安敬举,该行法律顾问。被告:邵珠林,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住利辛县。被告:韩翠勤,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住利辛县。被告:李夫桂,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住利辛县。被告:程艳青,女,1968年7月4日出生,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诉被告邵珠林、韩翠勤、李夫桂、程艳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张海涛人民陪审员 邵 影人民陪审员 陆 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汉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