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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王某乙为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王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151号原告王某甲,女。被告刘某甲,男。被告刘某乙,男。被告刘某丙,男。被告王某乙,女,。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王某乙为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彬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