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商睢区民初字第011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乃林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宋城办事处许楼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乃林,商丘市睢阳区宋城办事处许楼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商睢区民初字第01170号原告李乃林,男,汉族,1963年8月12日出生。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宋城办事处许楼村民委员会(原商丘市睢阳区古宋乡许楼村委会),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宋城办事处许楼村。委托代理人武克林,男,1953年2月4日出生。原告李乃林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宋城办事处许楼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许楼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向被告许楼村委会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林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乃林,被告许楼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武克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6月30日,我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按期完成,经村委会负责该工程的负责人与我核算,应支付我工程款340332元,现被告支付了251000元,每次都有我的收条,下余89332元经多次催要至今不予支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我工程款89332元。被告许楼村委会辩称,欠款是事实,主要是有50000元李乃林说不是他打的条,才产生的纠纷,所以没有给他结清,诉讼费应由李乃林承担。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合议庭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许楼村委会现欠原告多少钱?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2010年6月30日李乃林与许楼村委会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一份、2012年5月30日双方结算证明两份。证明原告给被告施工,被告在扣除原告已经领取的款项,其中包括有争议的5万元后,现在被告仍欠原告89332元工程款。被告许楼村委会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收条10份,证明原告已经领取了工程款251000元,其中包括2011年3月9日双方争议的50000元,不是不给他钱,是因为原告领取的50000元他不认可才没有给他钱。庭审中,被告许楼村委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认为因为有争议的50000元,所以下余的钱没有给他。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收条10份,原告李乃林没有异议,对双方争议的50000元的收条,原告李乃林予以认可系其收的款,对该50000元,本院认定系李乃林所写,该款包含于其已收款251000元中。另查明,2011年5月9日,经商丘市人民政府批准,增设了宋城街道办事处,原商丘市睢阳区古宋乡许楼村委会相应变更为商丘市睢阳区宋城办事处许楼村民委员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0年6月30日,原告李乃林与被告许楼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按期完成工程,经双方核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340332元。因原告对已经领取的251000元工程款中2011年3月9日的50000元不予认可,双方发生纠纷,被告许楼村委会对下余欠款不予支付,原告因此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李乃林与许楼村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订立后,原告按期完成了工程,双方也进行了结算,被告许楼村委会应按约定支付下余工程款。对于双方争议的50000元,现在原告承认系其本人书写并领取了该款,双方争议亦不存在,对被告所欠的下余工程款89332元被告应依法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古宋乡许楼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乃林工程款89332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李乃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安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