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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开巡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余三莲与郑生英、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三莲,郑生英,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开巡民初字第23号原告:余三莲。委托代理人:许成顺。被告:郑生英。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爱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三莲与被告郑生英、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三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82元,减半收取641元,由原告余三莲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蒙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