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汤民二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贾保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保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民二金初字第84号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该社理事长。被告贾保军,男,1963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菜园镇广平厂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贾保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韩凤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