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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复民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周艳洁诉河北卓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艳洁,河北卓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复民初字第745号原告周艳洁。委托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卓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东路201号。法定代表人。被告河北卓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艳洁诉被告河北卓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艳洁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艳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艳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艳洁负担。审判员  李玉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