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微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於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微民初字第751号原告於某。委托代理人孙某。被告王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於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於某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於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於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於某负担。审 判 长 潘兴濂审 判 员 胡从立人民陪审员 唐广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