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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微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於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微民初字第751号原告於某。委托代理人孙某。被告王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於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於某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於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於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於某负担。审 判 长  潘兴濂审 判 员  胡从立人民陪审员  唐广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