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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民终字第05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张圣平与卞正云、陈玉贵、朱祥富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玉贵,张圣平,卞正云,朱祥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民终字第05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贵,男,195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圣平,男,195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卞正云,男,195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陶赤军,扬州市邗江区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祥富,男,1963年7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敏,江苏金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玉贵、张圣平、卞正云因与被上诉人朱祥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2)扬广李民初字第0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玉贵、张圣平、卞正云又以原审判决不影响其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玉贵、张圣平、卞正云撤回上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玉贵、张圣平、卞正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诉讼费10838元依法减半收取5419元由上诉人陈玉贵、张圣平、卞正云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刘文辉代理审判员  苏岐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