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包民一初字第020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许明松与宣会明、桑翠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明松,宣会明,桑翠云,合肥百事吉食品有限公司,许继英,合肥市肥东永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少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包民一初字第02098号原告:许明松,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孙维安,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会明,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告:桑翠云,女,汉族,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合肥市庐阳区长江中路19号10栋401室。被告:合肥百事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新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宣会明,总经理。被告:许继英,男,195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合肥市肥东永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法定代表人:宣会明,总经理。被告:安徽少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法定代表人:许继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明松诉被告宣会明、桑翠云、合肥百事吉食品有限公司、许继英、合肥市肥东永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少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明松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宣会明、桑翠云、合肥百事吉食品有限公司、许继英、合肥市肥东永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少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5446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许明松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宣会明、桑翠云、合肥百事吉食品有限公司、许继英、合肥市肥东永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少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5446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许明松名下位于合肥市宁国南路青年小区房产;三、查封担保人许明松名下位于合肥市宁国南路青年小区房产;四、查封担保人许锐名下位于合肥市宁国南路青年小区房产;五、查封担保人曹凤英名下位于合肥市宁国南路青年小区房产;六、查封担保人曹凤英名下位于合肥市世纪阳光花园绿阳苑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员 姜文强人民陪审员 昌茂林人民陪审员 王 翔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虞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