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郭本强与王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本强,王文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308号原告:郭本强,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王文忠,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本强诉被告王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本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付2150元)。审判长 伍青花审判员 吴立和审判员 罗晓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