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涡民一初字010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陆继兰诉被告刘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继兰,刘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涡民一初字01020号原告:陆继兰,女,40岁,汉族,住涡阳县。被告:刘灰,男,41岁,汉族,住涡阳县城关。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继兰诉被告刘灰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理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