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杜子平、冯丽、郭翠萍与木县综合康复医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子平,冯丽,郭翠萍,王永平,神木县综合康复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678号申请执行人杜子平,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申请执行人冯丽,女,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人。申请执行人郭翠萍,女,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人。申请执行人王永平,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人。被执行人神木县综合康复医院。法定代表人呼天华,男,系该医院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杜子平、冯丽、郭翠萍、王永平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30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神木县综合康复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杜子平、冯丽、郭翠萍、王永平与神木县综合康复医院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神木县综合康复医院于和解当日支付申请人房屋租赁款110万元,迟延履行期间滞纳金申请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神木县综合康复医院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5110元、执行费135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13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