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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民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俞益与宁波华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1582号原告:俞益。被告:宁波华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兴浩。原告俞益与被告宁波华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益撤回对被告宁波华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益负担。审 判 员  谢 敏二〇一三年���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胡清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