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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29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民初字第2974号原告刘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李传会。被告朱某,居民。原告刘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柏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传会、被告朱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11月22日生儿子朱某某。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离婚,由被告抚养儿子。被告朱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我们感情一直很好,原告外出打工,过几十天就要回来一次。在开庭前四、五天,原告还回家居住,我还给原告配了家庭钥匙。为了家庭和孩子,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11月22日生长子朱某某,现在被告处生活。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原告曾于2012年11月23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申请撤回起诉。2013年6月27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另查明,在开庭前四五天,原告经其亲属劝说回家,在家生活三天,后原告以被告性格不好为由离家。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结婚登记证明在卷为凭,已经开庭质证,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子女。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应为了家庭及子女的健康成长,多加沟通和理解,双方尚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朱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