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永岩商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周志温与徐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温,徐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岩商初字第112号原告:周志温。被告:徐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温诉被告徐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温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志温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周志温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郑恩武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小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