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民初字第70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成都家弘物资有限公司与德阳德电钢管杆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家弘物资有限公司,德阳德电钢管杆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7090号原告成都家弘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谢家弘,经理。委托代理人谢霖,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德电钢管杆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汉市小汉镇洛阳村。法定代表人方明。本院收到原告成都家弘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德电钢管杆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成都家弘物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家弘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林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