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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商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徐贝玉与蒋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贝玉,蒋世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815号原告:徐贝玉。被告:蒋世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贝玉与被告蒋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贝玉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贝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徐贝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微微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童婉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