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法非行审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河云行政处罚一审非诉行政审查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吴河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万法非行审字第0025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白波,主任。被执行人吴河云,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天子路。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万州建管罚字(2012)第6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查明,2012年11月,被执行人吴河云在装修租赁的万州区天城大道921号附1号负一层房屋过程中,损毁了建筑19-23(1/G)~P轴线范围内负一层的顶板,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万州建管罚字(2012)第67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内容:责令改正,恢复原状;二、罚款1000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于2013年3月25日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未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罚款1000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万州建管罚字(2012)第67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万州建管罚字(2012)第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1000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云审判员 李亚飞审判员 陈永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