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新密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同聚诉王建庄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同聚,王建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密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王同聚,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建庄,男,汉族。担保人王晓磊,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148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同聚诉王建庄债权纠纷一案中,经王同聚同意,王建庄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保证书,承诺于2013年7月30日前将债务全部履行完毕,同日王晓磊向本院提交担保书,承诺如王建庄未按保证书履行还款义务,其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农业路75号4号楼东单元2层西户房产一处承担担保责任。现暂缓执行期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全部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9条、第27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王晓磊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农业路75号4号楼东单元2层西户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陈永霞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