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姬心平、姬照祥等与姬胜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心平,姬照祥,姬胜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159号申请人姬心平,学生。申请人姬照祥。法定代理人梁菊花,农民。被执行人姬胜和。申请人依据(2011)长民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抚养费,诉讼费100元。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多次查找,被执行人姬胜和家属将案件款交到法院,申请人已全部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3)长执字第15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士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志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