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温刑终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彭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刑终字第913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某。曾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8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3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吸毒分别于2002年7月1日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于2007年4月11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现因本案于2013年3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温永刑初字第75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彭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1月4日晚,被告人彭某窜至永嘉县桥头镇桥东北大街107号边上的小巷子附近,将停放在此的被害人叶某甲所有的牌照为浙C×××××的奔驰车后备箱内的LV牌挎包偷走后逃离现场。经查,挎包内有LV钱包一个、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4代手机一只、欧元110分、匈牙利币230分等财物。后被告人彭某将苹果笔记本电脑以28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另案处理),又将LV挎包以2000多元的价格卖于他人。案发后,被盗苹果笔记本电脑、手机、欧元、匈牙利币被追回,其中手机、欧元、匈牙利币已返还叶某甲。经价格鉴定,被盗苹果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300元,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1168元。同月21日凌晨,被告人彭某窜至永嘉县桥头镇桥东南大街124号被害人单某丙家中,窃取索尼笔记本电脑一台、白酒一瓶、高丽参三盒(内有三十小盒)以及冬虫夏草十余条等物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盗高丽参五小盒及索尼笔记本电脑等物品已被追回并返还单某丙。经价格鉴定,被盗索尼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400元,高丽参三盒价值人民币7200元。同年2月2日凌晨,被告人彭某窜至永嘉县桥头镇桥东南大街126号一楼被害人罗某店铺内,窃取苹果IPAD2平板电脑一台、金手镯一条、现金几十块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盗金手镯被追回并返还罗某。经价格鉴定,被盗金手镯价值人民币5226元,IPAD2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184元。同月18日凌晨,被告人彭某窜至永嘉县桥头镇桥东北大街35号叶某乙家中,窃取现金人民币800元后逃离现场。同月22日凌晨,被告人彭某窜至永嘉县桥头镇桥东北大街65号被害人单某乙家中,窃取现金6000多元、仿卡地亚手表一只、宝马730轿车钥匙一把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盗仿卡地亚手表、宝马730轿车钥匙被追回并返还单某乙。经价格鉴定,被盗仿卡地亚手表价值人民币1071元,宝马轿车钥匙价值人民币2835元。原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责令被告人彭某退赔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16984元,返还被害人叶某甲人民币2000元、单某丙人民币6000元、罗某人民币2184元、叶某乙人民币800元、单某乙人民币6000元。原审被告人彭某上诉称,原判量刑偏重,请求二审予以改判。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叶某甲、单某丙、罗某、叶某乙、单某乙的陈述,证人蒋某、王某、孙某、潘某、吴某、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玉石检测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称量记录,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证明以及被告人彭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判鉴于被告人彭某能如实供述罪行且部分涉案赃物被追回,已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彭某关于原判量刑偏重,要求二审再予从轻处罚的诉称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欣俊审 判 员  涂凌芳代理审判员  王海珍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 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