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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民初字第30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孔令师与吴坚、段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师,吴坚,段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民初字第3076号原告孔令师。委托代理人孙振燕,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坚。被告段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令师与被告吴坚、段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令师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孔令师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令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孔令师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曾荣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熊 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