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民催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镜民催字第00030号申请人:桐昆集团股份有���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法定代表人:陈士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伟芬,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6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1040005221397519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汇票票面金额100000元整,出票日2012年9月26日,到期日2013年3月26日,付款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出票人芜湖市舒雅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芜湖金丝鸟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背书依次转让给吴江市盛泽哲新纺织品经营部、浙江新盛锦纶有限公司、吴江市伟奇纸业有限公司、吴江市范氏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姚杰喷织厂、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由申请人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汪 丽审判员 方 洁审判员 常荣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文 来自: